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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73 條
1.
發文日期:070.03.05
要  旨:
按土地與房屋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惟房屋性質上不能
與其基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買賣之房屋與其基地之關係,應視其是否
連同基地一併受讓而定。本案來函所示,得否就土地持分設定地上權乙節
,語意含混。廖○鉗君如係按房屋層數連同基地之應有部分一併受讓,依
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及第八百十八條之規定,房屋部分層數之買受人係本
於其基地共有權,按其應有部分,就共有基地之全部有使用權,不發生就
基地之全部或一部設定地上權之問題。廖君如僅受讓該三、四兩層房屋之
所有權並未受讓該房屋基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亦不生就土地應有部分設
定地上權之問題。續查本案基地所有權屬於一、二層房屋所有人,應無共
有地上權之情事發生,宜認其得在他人建築物上 (屋頂) 有建築物為目的
而設定一種類似於地上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