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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5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2.
發文日期:107.03.01
要  旨:
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若係財產行為以外之法律行為,則須視法律有
無特別規定,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如修正為藉
由賦予 18 歲以上之被害人同意權,調整該項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內容,
非以發生私人間財產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與前述行為能力規範意旨不同
3.
發文日期:107.02.14
要  旨: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
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
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4.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係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重要之法律
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輔助宣
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有別,故「○○
會觀音佛祖」受監護宣告之會員(信徒),無準用或適用前開規定之餘地
5.
發文日期:078.08.07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應如何行使表示決權,公司法尚無特別規定,應
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分別依民法第 76 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行使,或依同法第 77 條規定其行使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6.
發文日期:064.04.12
要  旨:
查無行為能力制度,係以防止無行為能力人之財產散失為目的,僅對財產
上之行為有其適用。至於身分上之行為,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
時,仍得為之。禁治產人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
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所不同,行為能
力之有無,應依法律規定決之,意思能力之有無,則屬事實問題,有意思
能力者,未必有行為能力。
7.
發文日期:049.01.07
要  旨:
查在日據時代受禁治產之宣告者,依臺灣法院接收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四
條之規定,其宣告之效力,亦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因此在日據時代受禁治
產之宣告者,縱其禁治之原因嗣後消滅,在尚未撤銷禁治產以前,仍為無
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十五條) 。本案在日據時代曾受禁治產宣告之賴維西
,如尚未依法撤銷禁治產之宣告,則其申請印鑑登記之意思表示,似應視
為無效 (民法第七十五前段) ,至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撤銷其宣告,
應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六百十五條至六百十七條所定程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