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3 條
1.
發文日期:101.00.00
要  旨:
行政執行分署分兩標公告拍賣 3  筆土地,一標土地兩宗分別標價、合併
拍賣,另一標土地單獨拍賣。投標人僅於「土地坐落及面積」欄位則記載
「詳如公告」,該價額均已達到兩標之底價,惟「地號及權利範圍」欄位
未記載,各宗土地願出之價額亦空白未予填寫。另一投標人投標書記載均
符合規定,其總價高於拍賣底價,但低於上開投標人之總價。其可否主張
投標人未載明願買之不動產及願出之價額,且未分別記明各宗願出之價額
及合計總價額,主張應由其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