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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 條
1.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40、44 條等規定參照,清算終結前,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
為存續,則法人財產保管,原則上仍依法人解散前財產保管方法為之,另
清算人必先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始有清算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