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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決字第 10100033640 號
發文日期:
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40、44 條等規定參照,清算終結前,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 為存續,則法人財產保管,原則上仍依法人解散前財產保管方法為之,另 清算人必先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始有清算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