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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9 條
1.
發文日期:104.06.29
要  旨:
行為人因盜採砂石,經一審法院以竊盜罪判刑確定並宣告沒收犯罪工具砂
石車 5  台,且砂石車由警察局代為保管。嗣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沒收時發
現砂石車僅存 3  台,另 2  台砂石車因代保管人員之行政疏失,已被誤
發還予另案被告。另案被告將系爭砂石車轉賣予第三人,嗣砂石車經由多
次轉手後,已遭拆解而復原不能,試問:對於已不存在的砂石車部分,檢
察官應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