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9 條
1.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發文日期:101.04.23
要  旨:
按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所定之消費借貸係以藉用物之使用、消費為目
的;而同法第 602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消費寄託則係以寄託物之保管
為重。又除公司與行號間之消費借貸關係,應受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
規定之限制外,其消費寄託關係是否亦應受該條限制,涉及解釋適用之問
題
3.
發文日期:063.10.11
要  旨:
關於顧客送條鐘錶,逾越約定取件期限者,承受修理之業者,可否收取保
管費乙節,似應依修理業者與顧客間之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未可一概
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