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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6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100564980 號
發文日期:
101.05.02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06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縱使房仲業者代理買、賣雙 方為契約行為而構成民法上雙方代理,其法律行為亦非無效,如經雙方當 事人事後承認,該契約仍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