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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65 條
1.
發文日期:101.05.02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06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縱使房仲業者代理買、賣雙
方為契約行為而構成民法上雙方代理,其法律行為亦非無效,如經雙方當
事人事後承認,該契約仍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