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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6 條
1.
發文日期:111.10.26
要  旨:
公益社團法人踐行解散後清算程序,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法律或章程之
規定或總會之決議定之,惟均不得將之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以符合公益性質
2.
發文日期:106.07.21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
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
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
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
」,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
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
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
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4.
發文日期:103.12.17
要  旨:
民法第 56 條、合作社法笫 24 條規定參照,民法第 56 條所稱「總會決
議之內容違反法令」係指決議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言。
如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合作社法第 24 條係強行規定,且認消費合作社所
為分配盈餘決議違反該規定,則該社社員大會所為分配盈餘決議係屬無效
5.
發文日期:102.05.30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民法第 47、49 條等規定參照,社團
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
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
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6.
發文日期:101.03.19
要  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章程變更程序規定,如非
有意排除民法規定者,則依民法第 53 條規定,變更章程應得主管機關許
可始生效力,故變更章程既未生效,則原章程仍屬有效
7.
發文日期:101.02.29
要  旨:
民法第 50、56 條及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召開寺廟信徒大
會與規定不符,當事人認有不當時,似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又倘當事
人間認有涉及私權爭執時,似應循司法爭訟程序處理
8.
發文日期:080.01.22
要  旨: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