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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3 條
1.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
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營利
事業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之列為關係
人之必要,與該營業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實際業務負責內
容或是否於該營利事業處理買賣採購業務無涉
2.
發文日期:065.09.07
要  旨:
按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
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
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至於可否准予登
記,宜由貴部 (經濟部) 依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