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 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 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 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