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8 條
1.
發文日期:112.06.06
要  旨:
有關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業務,因有財團法人法第 16 條
適用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2.05.08
要  旨:
有關委任契約之主約與附約內容不一致時,其效力何者優先,應視契約有
無約定,並透過解釋契約之方式綜合判斷,係涉及契約真意之解釋及具體
個案事實認定
3.
發文日期:111.08.0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並未強制規定財團法人應設置執行長,亦未規定其職務內容,
故有關執行長與財團法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抑或屬勞動基準法所定
之勞動契約,應依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予以判斷
4.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
法務部就龍發堂以功德金名義收受家屬照顧堂眾費用,涉及相關民法贈與
及委任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第 528  條規定參照,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
中心與消費者簽訂「照護契約書」性質,究屬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應視
其等所訂契約內容及處理事務性質,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6.
發文日期:104.05.05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任期起算,因涉及章程規定、董事會運
作及董(監)事權利義務,應於選任(聘)董(監)事時,在委任契約中
予以明定;又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完成設立登
記時起算,惟在完成登記前,以章程明定或捐助人會議決議,成立後第一
屆董事任期起迄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
7.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8.
發文日期:103.04.28
要  旨:
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委任並不限於訴訟案件委任,又律
師受聘任為法律顧問,如僅允諾未來有特定事務發生時,將予受託處理,
亦未接受諮詢者,因尚未受任處理具體事務,要非該款所稱委任;另律師
於受聘任為法律顧問期間接受該客戶諮詢者,如有知悉其不利資訊,亦不
得受委託人之委任提告前法律顧問客戶
9.
發文日期:102.04.18
要  旨:
民法第 528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
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故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規定,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董事間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
之委任契約
10.
發文日期:097.11.21
要  旨:
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11.
發文日期:079.02.26
要  旨:
按公同共有土地被公同徵收後,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係屬民法第八百二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之權利行使,依該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曾出具委託書
同意由公同共有人之一代理處分該地所有權,其授權範圍是否包括徵收補
償費之領取,及其委任關係迄其陳請具領補償費時是否繼續存在,應由
貴部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其委任關係已終止或授權範圍不包括
徵收補償費之領取,則該公同共有人似應再徵得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
意或委任,始得單獨具領該徵收補償費
12.
發文日期:071.08.13
要  旨:
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參照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權義關係,為內部關係。代理
權授權行為,乃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使有代理之法律上資格之單獨行
為。來函所指委任書如並非雙方當事人所訂立之委任契約,而係表示本人
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意思者,本質上與授權書並無不同。
13.
發文日期:058.12.22
要  旨:
查國際貿易上之公證,係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委任第三人,於支付貨品之前
,點驗數量,檢查品質,核對包裝所作成之報告,分送買方或賣方審閱收
執,以避免日後發生爭執或作為主張損害賠償之依據。故國際貿易上公證
之委任,性質上屬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此項公證業務,若經雙方當事人
協議,同意委任由買賣一方之附屬機構兼辦,則其公證報告,對於買賣雙
當事人,仍有拘束力。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試驗所附設高雄公證處
有無繼續存在必要,應由主管機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