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82 條
1.
發文日期:085.01.22
要  旨:
甲係A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A公司) 之董事長,乙係A公司董事長秘書。
甲因背信案件,經調查機關移送偵辦,乙到庭作證,應否命其具結?
2.
發文日期:084.08.00
要  旨:
A係某鞋業製造公司之負責人,僱用B (無定期工作契約) 在該公司工作
十六年,於八十一年四月一日,未經事前 (即三十日前) 預告,即給付B
三十日之工資,而逕行終止與該公司之工作契約並辦理資遣,A所為應如
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