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A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A公司) 之董事長,乙係A公司董事長秘書。 甲因背信案件,經調查機關移送偵辦,乙到庭作證,應否命其具結?
A係某鞋業製造公司之負責人,僱用B (無定期工作契約) 在該公司工作 十六年,於八十一年四月一日,未經事前 (即三十日前) 預告,即給付B 三十日之工資,而逕行終止與該公司之工作契約並辦理資遣,A所為應如 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