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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4 條
1.
發文日期:110.02.09
要  旨: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銀行未來於線上申辦房貸業
務,實務所衍生之抵押權設定作業所提相關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5.06.03
要  旨:
個人支付資金取得抵費地,究屬買賣契約或屬混合消費借貸與投資或其他
內涵之無名契約,宜參照民法第 345  條、第 474  條等規定,併探求雙
方當事人真意,就具體個案審認,又是否就所付資金低於抵費地時價差額
部分認屬所得課稅部分,宜由主管機關審認之
3.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4.
發文日期:101.04.23
要  旨:
按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所定之消費借貸係以藉用物之使用、消費為目
的;而同法第 602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消費寄託則係以寄託物之保管
為重。又除公司與行號間之消費借貸關係,應受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
規定之限制外,其消費寄託關係是否亦應受該條限制,涉及解釋適用之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