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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5 條
1.
發文日期:108.08.01
要  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2  條、民法第 455  條規定參照,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返還點交程序或方式,係依條例第 12 條規定
。惟該條條文似未區分租賃契約消滅時,承租人居住於租賃住宅內或承租
人無居住事實或他遷不明等不同情形,而有不同之規範,故主管機關擬區
分不同情形而訂定相異之出租人取回租賃住宅程序,其依據為何,宜審酌
條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予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