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2 條、民法第 455 條規定參照,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返還點交程序或方式,係依條例第 12 條規定 。惟該條條文似未區分租賃契約消滅時,承租人居住於租賃住宅內或承租 人無居住事實或他遷不明等不同情形,而有不同之規範,故主管機關擬區 分不同情形而訂定相異之出租人取回租賃住宅程序,其依據為何,宜審酌 條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予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