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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43 條
1.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 (59)台函民決字第 1718 號
發文日期:
059.03.10
要 旨:
公地承租人僅將公地供人鑿井取水飲食並無條件供承租人耕地灌溉之用, 難謂已將公地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