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上「適法之無因管理」,係指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並不違反本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而言,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 規定,管理人若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 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