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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31 條
1.
發文日期:099.10.14
要  旨:
按民法上「適法之無因管理」,係指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並不違反本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而言,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
規定,管理人若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
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