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屏東縣萬丹鄉甘棠門段一小段 75 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事件,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贈與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法院調(和)解時,依民法第 419 條第 1 項規定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究係贈與人行使撤銷 權並合意會同辦理塗銷登記,抑或係贈與人與受贈人合意解除贈與契約並 返還贈與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時,於訴訟程序中自應以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