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 條
1.
發文日期:110.04.22
要  旨:
有關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解散議決方式,是否得僅以通訊書面方式議決
,因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一致,如有具體個案涉訟時,應以法院之裁判為
準。人民團體之解散應以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應
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涉及人民團體解散之程序,應優先適
用人民團體法規定
2.
發文日期:099.10.29
要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
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3.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4.
發文日期:082.04.02
要  旨:
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案
5.
發文日期:079.09.17
要  旨:
私立○○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依據新修訂章程第八條之規定,擬辦理財團
法人之解散清算,並將剩餘財產歸屬教育部繼續辦理教育事業之用,與民
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並無違背。惟其解
散事由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以及民法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係屬事實認定。又財團法人之解散,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法
院申請之,故本件應先審酌該財團法人是否符合解散事由之規定,如其符
合解散事由,再依相關法規向法院申請解散登記,進行清算程序後,始能
辦理剩餘財產之歸屬
6.
發文日期:065.05.31
要  旨:
桃園地方法院誤准登記,請自行與主管機關洽辦
7.
發文日期:059.12.31
要  旨:
民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宣告解散」,可解為合作社法規定之「解散命令
」
8.
發文日期:059.12.09
要  旨:
合作社命令解散疑義
9.
發文日期:044.01.18
要  旨:
一  關於內政部與本部於民國三十九年商定人民團體法人成立手續,在非
    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未修正以前,由各級人民團體之主管官署,將
    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一節,曾經本部於三十
    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台指參字第七九八號指令令知該院有案。現非常
    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既猶未經修正,上述辦法自仍有其適用。
二  依上述辦法法院於收到人民團體簡冊並予備查後,該人民團體應認為
    已完成民法第三十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之登記手續,事
    實上內政部與本部商定上項辦法之目的亦僅在簡化登記手續而已。至
    於法院對此等法人依法應行使之監督權,不論在其存續中 (參照民法
    第三十六條) 或解散後 (參照民法第四十二條) 應皆不受該辦法之影
    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