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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4 條
1.
發文日期:106.04.14
要  旨: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又抵銷方法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性質為形成權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
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必要
2.
發文日期:105.12.19
要  旨:
以單方行政行為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係行
政處分性質,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又行政法上權利
義務得否移轉由他人繼受應視相關法規規定內容而定,若無規定,則視該
權利義務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定;另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在符合
民法抵銷要件時,應可互相抵銷
3.
發文日期:104.08.12
要  旨:
公司所繳納押標金為公法債權,其所繳納保固保證金則為私法債權債務關
係,二者於符合民法抵銷所定要件時仍可援引民法上抵銷制度辦理,若均
屆清償期互相抵銷尚難認違反債之本旨
4.
發文日期:102.07.30
要  旨:
民法第 334  條規定參照,債之性質得否抵銷,應視債之本旨,如互相抵
銷違反債之本旨者,或不符合給付之目的時,即屬於在性質上不能抵銷,
又在公法上,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可抵銷。惟個別法律如有特別
規定,仍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優先民法而適用
5.
發文日期:100.11.25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民法第 334、340 條等規
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
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
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
,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
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
,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6.
發文日期:100.07.18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334  條、就業服務法第 55、60 條等規定,就業安定費部分
用途係作為擔保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遣送出境所需旅費及收容期
間必要費用;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及應返還保證金均為金錢債權,二者如
屆清償期,互相抵銷,尚無違反債之本旨
7.
發文日期:099.09.28
要  旨:
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及法定扶養義務
費用時,若與加害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則法院得否逕
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
8.
發文日期:082.12.10
要  旨:
租用台北市木柵民地,當事人溢領地租連同利息金額,除部分以假扣押訴
訟方式處理外,其餘擬以抵銷地租方式處理乙案
9.
發文日期:082.12.10
要  旨:
租用台北市木柵民地,當事人溢領地租連同利息金額,除部分以假扣押訴
訟方式處理外,其餘擬以抵銷地租方式處理乙案
10.
發文日期:082.10.29
要  旨:
辦理聯合開發之捷運系統用地地主協議簽約後,遇地主違約或因故須解約
再辦理徵收時之補償費扣抵疑義
11.
發文日期:082.10.29
要  旨:
辦理聯合開發之捷運系統用地地主協議簽約後,遇地主違約或因故須解約
再辦理徵收時之補償費扣抵疑義
12.
發文日期:072.01.20
要  旨: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