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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3 條
1.
發文日期:099.09.28
要  旨:
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及法定扶養義務
費用時,若與加害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則法院得否逕
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
2.
發文日期:061.08.31
要  旨:
查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警察機關提存拍賣查扣違規車輛所得金額之費用,自應由債權人負擔
,並得由提存人 (警察機關) 於提存金額中扣除,惟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
額並附具其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