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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6 條
1.
發文日期:111.12.27
要  旨:
有關「受監護人小額遺產,如果遇到繼承人有不出面或連繫不上的情形,
其監護人是否可依民法第 326  條規定,將該遺產進行提存」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8.02.13
要  旨:
法務部就依民法第 326  條及提存法等規定,將有價證券提存於法院提存
所之清償提存案件,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情形之相關法律意見說明
3.
發文日期:106.09.26
要  旨:
提存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如債權人現住居所或最後住
所均不明者,得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辦理清償提存,不因提存人不知受取
權人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致無法辦理;又清償提存者,提
存書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故債務人僅知得受領死亡補償之受取
權人姓名,無法查得其戶籍資料、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時,倘向清償提存事
件管轄法院提存所釋明事由,應得依該款規定辦理清償提存
4.
發文日期:099.09.28
要  旨:
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及法定扶養義務
費用時,若與加害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則法院得否逕
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
5.
發文日期:098.11.17
要  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之審議核復,係指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
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惟當事人間就權利變換之補償金給付,本質上
仍不失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之關係,因此,如當事人逾期不領取時,則依
民法第 326  條規定提存法院之見解,本部敬表贊同
6.
發文日期:098.05.01
要  旨:
為避免於發還案款時,發生損及義務人權益之情事,因此,建議法務部行
政執行處於認定有無依義務人同意之帳號辦理電匯解款作業時,仍應綜合
衡酌具體個案相關情事,本於職權依法審慎妥善處理之
7.
發文日期:088.05.05
要  旨:
關於尋獲無竊嫌汽、機車,車主經通知拒不領回或無法通知領回,得否依
民法之規定予以拍賣後提存疑義
8.
發文日期:081.10.16
要  旨:
合作社辦理清算程序,對無法退還之股金,應如何處理疑義
9.
發文日期:081.10.16
要  旨:
關於區段徵收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其地上權人拒絕協議補償或不能受領
補償時,得否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之提存方式,就該權利價值辦理
提存,以提存書作為申領抵價地已補償地上權人之證明文件乙案
10.
發文日期:081.10.16
要  旨:
合作社辦理清算程序,對無法退還之股金,應如何處理疑義
11.
發文日期:081.08.25
要  旨: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抵押權人死亡,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將該債權全額
向全體繼承人提存後,以該提存書作為清償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12.
發文日期:080.04.26
要  旨: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
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
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
。」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
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
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
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
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13.
發文日期:080.01.31
要  旨:
警察機關對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移置並保管之肇事損壞車
輛,經查車主並以公文掛號通知其當事人或家屬前往領車而仍置不理者,
得參法務部 78 年 9  月 15 日法七八律字第 16006  號函  
14.
發文日期:078.09.23
要  旨:
按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其被查扣車輛之違規
人,於該案裁決確定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者,警察機關得將該車輛拍賣
,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應於所得
價款內扣繳之 (參見內政、交通兩部會所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
扣車輛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條規定) 。又本部曾於七十八年九月
十五日以七八律字第一六○○六號函就類似首揭問題有所釋答,可供參考
。至來函所詢本件問題,可否適用台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六條之
規定處理,事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在職權範圍內卓酌之
15.
發文日期:078.09.15
要  旨:
查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 (參照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而應受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
、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不領回,無法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
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法提存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本件事涉個案事實之
認定,仍請  貴署在職權範圍內卓酌。
16.
發文日期:070.07.16
要  旨:
查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又「為執行
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
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自法院就已為對待給
付或提出相當擔保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蘇○煌與郭林○綢成立訴訟上和解,依和解筆錄所載內容
,郭林○綢應於五十六年九月十六日以前將買賣價款付清,同時蘇○煌應
將其所有土地協同辦理移轉登記與郭林○綢,由此觀之,該項和解成立內
容,係以一定之意思表示請求權為執行標的,揆諸首換揭規定,郭林○綢
自得持憑法院和解筆錄及證明其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履行給付價款之法
院提存書,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7.
發文日期:066.12.29
要  旨: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分派與股東者,如部分股東拒領時,
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及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若因股東行方不明致無法通知受領時,得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
18.
發文日期:066.05.25
要  旨: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對於他共有
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既負連帶清償責任,如他共有
人已死亡而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且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對價或補償提存之。他
共有人若行蹤不明而合於民法第十條所定情形者,則可向非訟事件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二項所定財產管理人為清償。
19.
發文日期:064.01.03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
20.
發文日期:057.10.24
要  旨:
查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對於債務人為債權人提存給付物,並未定其提存
之期限。故台灣銀行為愛國獎券中獎人納稅信者蓄逾期未領者,因筆數過
多,為避免處理手續之繁重,就各年度未領總額彙計提存,似無不可。
21.
發文日期:057.01.14
要  旨:
一  按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其清償人原得依民法第三百二
    十六條規定提存之,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
    規定,自提存後十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各金融
    機構之無主存款及財物,原可依上述規定辦理,現行法律上尚非無解
    決之途。
二  吳委員等建議由各金融機構逕將無主存款及財物撥充公共設施及文化
    福利之用,較前述民法規定固為簡捷,惟牽涉人民私權不經法定程序
    逕由金融機構直接處理,似值研究。若能在銀行法規定此項業主存款
    及財物,應由該銀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以下亦即該法第八
    編規定之程序,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經宣告失權後歸屬
    國庫,或規定由銀行之主管機關 (財政部或財政廳) 公告限期具領,
  逾期無人認領時始歸國庫,較為慎重。
三  經法定程序歸屬國庫之存款或其他財物,在銀行法內規定其用途,固
    無不可,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即有類此規定,惟與統收
    支之原則是否有違,其撥用程序如何,仍請貴部自行斟酌辦理。
22.
發文日期:045.04.27
要  旨:
大函所敘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原呈請釋示之問題三點,除其中第二點已由貴
部核釋本部亦表贊同外。茲更就第一第三兩點核意見如左:第一點所謂「
保管不便」,須合於民法第八百零六條所定「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
其保管需費過鉅」之條件,始可拍賣而存其價金,此項價金依同條規定似
可由拍賣之警署或自治機關暫存,如該機關不欲久負保管責任,自可依民
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向法院提存。第三點該項財物金款,如案經依法處
罰而未宣告沒收或沒入時,經公告或通告招領復未到領者,似亦可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提存之。
23.
發文日期:045.01.03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
24.
發文日期:044.12.14
要  旨:
核閱原呈所稱林通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
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充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
,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
代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