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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4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保字第 0991002006 號
發文日期:
099.09.28
要 旨:
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及法定扶養義務 費用時,若與加害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則法院得否逕 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