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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0 條
1.
發文日期:099.11.02
要  旨:
有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生國家賠償責任事件,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有無
「重大過失」之情事,係由其所屬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所屬機關得否向
公務員以外之第三人行使求償權,亦即得否依民法第 218-1  條規定,向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
請求權,亦由所屬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2.
發文日期:050.11.20
要  旨:
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學說上稱為共同保證。此項保證,依民法第七四
八條之規定,保證人原則上負連帶保證責任,亦即成立連帶債務。本件雖
係連帶保證,但其保證人既有數人,故可認為係共同保證之變例,除因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致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四五條)
外,其他效果與單純共同保證應無不同,易言之,民法第七四八條共同保
證人連帶責任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此種連帶保證,在數連帶保證人之
間,成立連帶債務。從而本件連帶保證人之一,已清償全部債務者,依民
法第二八○、二八一等條之規定,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自得主張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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