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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24號
解釋日期:103.08.01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
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
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
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釋字第157號
解釋日期:068.04.13
解釋文:
    私立學校法施行後,對於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除法律或命
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本院釋字第一三一
號解釋,仍應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