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如無從依當事人意思認定違約金種類,自應視為賠償 額預定性違約金,而政府機關向工程履約保證銀行取得之履約保證金,扣 除該工程損害後賸餘履約保證金性質,應綜觀承包商與政府機關間契約及 相關文件內容而定,因事涉事實認定,請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審認契約有無 特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意旨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8 條及法院實務等參照,關 於不予發還保證金最終歸屬問題,宜究明該辦法所繳交保證金立法意旨予 以審認
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請求權不因契約終止而失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