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如已處於可退還狀態,債權人於符合行使代位 權要件下,自得代位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尚不以提起訴訟為必要
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至聲請代位債務人於執行建 築工程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應視「應申請竣工查驗」是否具有高度屬人 性而定,惟因涉建築管理實務及個案事實認定,宜請主管本於職權審認
有關行政機關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 行為撤銷權之法理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