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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3 條
1.
發文日期:106.05.31
要  旨:
債務人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如已處於可退還狀態,債權人於符合行使代位
權要件下,自得代位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尚不以提起訴訟為必要
2.
發文日期:105.02.05
要  旨:
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至聲請代位債務人於執行建
築工程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應視「應申請竣工查驗」是否具有高度屬人
性而定,惟因涉建築管理實務及個案事實認定,宜請主管本於職權審認
3.
發文日期:093.01.14
要  旨:
有關行政機關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
行為撤銷權之法理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