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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0 條
1.
發文日期:110.02.23
要  旨:
按民法第 1181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非於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
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
交付遺贈物。」該條規定意旨係以被繼承人有多數債權人,應按債權比例
分配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免遺產管理人先清償某些債權人,影響其他債權
人之權益,故規定遺產管理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內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
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如債權人之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其執行結果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縱在公示催告期間內,仍得
予以執行(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抗字第 3268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次按「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按因組織調整,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稅捐之徵收,
優先於普通債權。」為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所明定。故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
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且公示催告程序係針對私法債權而設,
於非訟事件法等相關法規未明文規定得停止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即不應
停止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101 年 1  月 1
日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 42 次會議提案二決
議意旨參照)。查本件義務人滯欠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對於義務人生
前所有在第三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移送機關有優先受償權,行政執行
分署在應執行金額範圍內核發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尚無不合。
2.
發文日期:098.11.05
要  旨:
對於地役權似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免
檢附地役權人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
書之見解,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