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6 條
1.
發文日期:083.07.27
要  旨:
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
定為農地,仍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