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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5.01.30
要  旨:
臺灣於日據時期仍承認夫妾關係為合法配偶,惟妾對於夫之遺產在習慣上
無繼承權,光復後民法已不承認一夫多妻制,故不承認夫妾為配偶關係,
且不論有無同居,並不承認其有親屬關係,因而妾非夫遺產法定繼承人
2.
發文日期:105.01.11
要  旨:
於日據時期依據當時習慣,妻於結婚後於其本宗姓冠以夫姓;至於收養,
養子女應入養於養家而取得嫡子女身分,而以養親之姓為姓,另終止收養
效力發生之日,為協議終止成立日或判決終止確定日,且不以申報戶口為
要件,故不得僅憑戶口登記而不憑事實遽認其已否終止收養關係
3.
發文日期:070.11.20
要  旨:
查大韓民國涉外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旅韓華
僑在僑居地死亡,其遺產之繼承,自有我國民法繼承編之適用,次查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者,不問其是否在其他國家具有國籍,均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
條所稱之外國人。我國民法繼承編既未限制外國人繼承中國人遺產,則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而取得大韓民國國籍者,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定之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中華民國僑民之遺產,其繼承權不因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或之後而有何不同。惟如該旅韓華僑之遺產
,其中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或其他土地權利者,則其繼承人已喪失中
華民國國籍時,應受我國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4.
發文日期:063.06.24
要  旨: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亦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
」,故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又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故友邦公民雖不居住我國,其子女在華意外死亡,得依上開
法條向我法院提出因此而發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