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查大韓民國涉外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旅韓華
僑在僑居地死亡,其遺產之繼承,自有我國民法繼承編之適用,次查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者,不問其是否在其他國家具有國籍,均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
條所稱之外國人。我國民法繼承編既未限制外國人繼承中國人遺產,則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而取得大韓民國國籍者,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定之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中華民國僑民之遺產,其繼承權不因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或之後而有何不同。惟如該旅韓華僑之遺產
,其中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或其他土地權利者,則其繼承人已喪失中
華民國國籍時,應受我國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