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設A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法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判 處甲及A公司各罰金三萬元,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嗣經移 送執行,經查甲無財產並經傳拘未獲後通緝,A公司有一筆不動產,經多 次拍賣均無法拍定。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