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6 條
1.
發文日期:105.06.08
要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
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2.
發文日期:101.10.24
要  旨:
民法第 125  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
遣要點(草案)規定喪葬費及撫卹金給付性質,應屬一次性給付,即無民
法第 126  條適用,應適用請求權時效規定,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發文日期:099.09.16
要  旨:
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
係,非公權力行使之行為,自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其房租津貼數額既係
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定期扣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宜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之 5  年時效規定
4.
發文日期:099.09.01
要  旨:
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或 10 年,倘損害賠償義
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而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應返還其不當得利,若為惡意受領人,尚
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其性質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民法第 126  條
5 年特別時效之規定
5.
發文日期:099.05.25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6.
發文日期:098.07.15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並非職工對其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之
適法疑義
7.
發文日期:094.03.08
要  旨:
1.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
  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
  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
  此,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
  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
  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
  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算行政
  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
  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法
  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解釋參照)。本件
  異議人滯納之健保費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且
  為對義務人要求定期給付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因全民健康保險
  法並未有明文規定,又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之規定認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即 9
  0 年 1  月 1  日前),本件移送機關對異議人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
  於 5  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其執行期間,依前揭函釋意旨,應自行政執
  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移送機關於 91 年 4  月
  30  日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未逾消滅時效及執行期間。          
2.按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對第
  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固不得
  為強制執行。惟所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債
  權」係指依一般社會情況,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
  本件異議人所稱失業時間,前後明顯不一,又未提出確切證明,尚難認
  定扣押之股票債權係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
8.
發文日期:093.01.27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
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前項關於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第 1  項前段及第 42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明定,惟按,「行政程序
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除法規特別規定
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按,行
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
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此,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法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
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
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
政執行法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
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
適用之餘地。」(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
解釋參照)。本件異議人滯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其執行名義係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87 年債權憑證,此項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
上請求權,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其消滅時效期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並
未有明文規範,又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之
規定為 5  年(最高法院 60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參照)
,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即 90 年 1  月 1  日)前尚未罹於時效而消
滅,其執行期間,應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
5 年,是移送機關於 91 年 10 月間,以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移送執行,仍未逾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執行期間。
9.
發文日期:064.04.22
要  旨:
查配銷水肥應收款項之請求權,固當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惟究應
適用何項時效期間當無判例可循,有待法院認定。故本件似宜由高雄市清
潔管理所訴請法院裁判。
10.
發文日期:054.10.01
要  旨:
查贍養費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夫妻因判決離婚後由一方給予
他方之賠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而言。至於殘廢津貼,係基於僕傭關係,被僱
人之一方因執行業務致使其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喪失,僱主一方雖無過
失,仍應補償其損失者而言,兩者性質顯然迥異。本件翁國泰於民國三十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台紙業公司小港廠服務期間因執行業務致使其一部
之工作能力喪失,依當時法律,即工廠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應由台灣紙業公司給予殘廢津貼。該殘廢津貼請求權時效,在工廠法既
無明文規定,自應依民法之規定,而其性質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一百
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短期時效所列事項不符,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十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