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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3 條
1.
發文日期:098.04.01
要  旨:
學習律師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完成基礎及實務之訓練,倘若完成基礎訓
練後 3  年內未參加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之成績應予註銷
2.
發文日期:070.03.27
要  旨:
各監獄關於受刑人逕編三級事項,補充釋明有關羈押期間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