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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3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字第 0980801227 號
發文日期:
098.04.01
要 旨:
學習律師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完成基礎及實務之訓練,倘若完成基礎訓 練後 3 年內未參加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之成績應予註銷
2.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0)法監決字第 4251 號
發文日期:
070.03.27
要 旨:
各監獄關於受刑人逕編三級事項,補充釋明有關羈押期間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