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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76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57號
解釋日期:045.01.06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
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