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之父於五年前死亡,某甲親自料理喪葬後,迄未辦繼承登記,五年後 某甲經商失敗,債台高築,債權人所提清償債務之訴,亦獲勝訴確定,某 甲恐債權人強制執行其父之遺產,乃以書面拋棄繼承,偽稱於二十日前始 知悉繼承之事實,地政機關據以將其父之遺產,登記為其弟所有,問甲之 行為有無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