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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4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587號
解釋日期:093.12.30
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
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
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
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
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
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
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
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
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
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
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
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
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
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
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
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
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