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 補償覆審會,是否須待家事事件程序確定後,方得據以認定具犯罪被害人 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稱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子女身分?
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