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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0-1 條
1.
發文日期:109.01.06
要  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
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得確定,倘
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議確定
2.
發文日期:108.05.21
要  旨: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參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
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權利,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後
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其餘繼承人協議確
定。倘依協議結果,係由繼承人依協議數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生存配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者,則死亡配偶於其協議數額範圍內所分配之剩
餘財產,不得認作遺產
3.
發文日期:104.05.19
要  旨: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參照,夫或妻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
得,因與婚姻生活及貢獻無關,自應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又長
期分開生活並無共營婚姻生活事實,對於婚後財產增加並無貢獻者,如仍
予平均分配而有顯失公平情形時,應由法院視具體情節調整或免除分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