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 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得確定,倘 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議確定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參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 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權利,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後 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其餘繼承人協議確 定。倘依協議結果,係由繼承人依協議數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生存配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者,則死亡配偶於其協議數額範圍內所分配之剩 餘財產,不得認作遺產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參照,夫或妻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 得,因與婚姻生活及貢獻無關,自應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又長 期分開生活並無共營婚姻生活事實,對於婚後財產增加並無貢獻者,如仍 予平均分配而有顯失公平情形時,應由法院視具體情節調整或免除分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