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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07.01.03
要  旨: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2.
發文日期:100.06.15
要  旨: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
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
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3.
發文日期:091.12.02
要  旨:
裁處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案件之行政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執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