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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1.
發文日期:106.05.15
要  旨:
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為各分署執行之範圍。移送機關以執行
憑證再移送執行案件時,移送書「應納金額」欄金額與執行憑證所載金額
不符,如有疑義,應請移送機關釋明補正,不得逕予退案
2.
發文日期:105.12.0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
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報經審計機
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3.
發文日期:105.04.20
要  旨: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
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
,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4.
發文日期:104.10.27
要  旨:
行政執行查封等需現場執行之程序衍生交通費用,性質上並非執行必要費
用,且有配置公務車輛供執行公務使用,派車支援若有業務協助上困難,
得通知執行分署互相協調支援,俾利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5.
發文日期:102.07.31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各分署為辦理執行案件需要,使
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所生查詢作業費,應依法列計為該案件執行
必要費用,併為執行,以維國家債權實現
6.
發文日期:102.01.14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費用,與移送機關
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
,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
7.
發文日期:101.12.1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為使分署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
各項金融交易資料所生作業費收費方式符合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規定,由
查詢分署於查詢函文中敘明負責繳納查詢費用之單一移送機關名稱,供金
融機構依其來函指示開立收據抬頭人,併同查詢資料、查詢費用明細寄還
查詢分署,再由查詢分署轉交收據予該移送機關,俾憑辦理費用繳納事宜
8.
發文日期:098.04.10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
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主張為該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由政府機關
代為預納,而該費用係新增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自民國 99 年實施,至
於相關額度,則依貴單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執行數量,依權責
自行酌編
9.
發文日期:096.09.04
要  旨:
不論金融機構或證券公司依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回復執行扣押結果所支
出之郵資,應認為屬於公司營運之作業成本,尚非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
要費用,至於第三人如有異議,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扣押情形函復行政
執行處,尚不得以行政執行處未檢附郵資為由而不予回復
10.
發文日期:093.10.07
要  旨:
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資料予公務機關,得否向義務人收取
費用疑義
11.
發文日期:093.07.21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因調查所支出之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有關第三人能
否按件向義務人收取查詢工本費用之判斷標準及適法疑義
12.
發文日期:090.06.01
要  旨:
有關檢察機關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
應否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