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犯有公眾場所賭博罪,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確定,裁 判確定 2 月後,其經合法通知未到案繳納罰金,強制執行其所開立之金 融機構帳戶均無著,其全民健康保險雖係投保在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惟其 名下尚有設籍地之不動產,是否需對其名下房產強制執行,方得逕予易服 勞役,而續行拘提、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