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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1.
發文日期:098.02.06
要  旨:
關於執行案件計數之規定,即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義務人有數案件移
送執行,經執行無實益,雖未依執行案件數核發數張執行憑證,而以一案
件之代表案號核發憑證,並以附表方式,記載各該案件之執行案號及限繳
日期等資料,各該執行案件既仍配置有執行案號,即與行政執行法施行細
則第 22 條之規定無違
2.
發文日期:096.09.10
要  旨: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
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
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3.
發文日期:093.12.16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
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