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案件之管轄權認定疑義: (一)義務人於執行機關受理案件後始於轄區內置產,執行機關有無管轄 權? (二)動產之登記地址可否作為管轄權認定依據? (三)移送機關請求不執行或義務人財產現已不存在,該財產所在地可否 作為管轄權認定依據?
申請分期繳納之義務人,於繳納數期後申請移轉管轄。試問:若執行機關 審查後認其本無管轄權,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