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11.05.30
要  旨:
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件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稅捐等屬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參照),其性質具有財產性,不
具有一身專屬性,如無不得繼承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得由繼承人繼承
,惟其執行標的僅限於義務人之遺產(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857 號判決參照)。又獨資事業係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其性質非屬
法人,不具法人人格或非法人團體資格,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
,而以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
任,兩者實為同一人格體(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5  號民事裁
判、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 3677 號行政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度判字 1646 號行政裁判參照)。至於所使用之商號名稱,僅為營業上便
利,且債務責任不因是否註銷登記而有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
第 2343 號行政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729  號行政裁判參
照)。查本件幼兒園於 94 年間轉讓予義務人之原負責人丙○○,仍維持
個人「獨資」經營之事業繼續營運,嗣因丙○○過世後,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數度函請異議人等 3  人依限辦理負責人變更申請,因其逾期仍未補
齊相關文件,遂於 110  年 8  月 1  日廢止幼兒園之設立許可,行政執
行分署認幼兒園為獨資經營事業,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由丙○○負全
部責任,並於丙○○過世後,由異議人等 3  人於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爰拍賣本件土地,尚無不合。次依行政執行
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及同法第 113  條規定,對
於拍賣之不動產,債務人不得應買。又拍賣遺產標的,繼承人既因繼承而
為共同債務人,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既不得應
買,繼承人自不得享有優先承買權(法務部 101  年 6  月 7  日法律字
第 10100036390  號函釋意旨參照)。行政執行分署以異議人等 3  人既
因繼承關係而為共同義務人,就丙○○之遺產(即本件之土地)執行係居
於義務人地位,即不得享有優先承買權,駁回異議人對本件土地之優先承
買權申請,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
2.
發文日期:108.04.18
要  旨:
黨產會認定被處分人屬政黨之附隨組織,且有不當取得之財產,依黨產條
例規定,命其將不當取得之財產即其對於特定銀行之存款債權及自處分作
成日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被處分人應負公法上之
行為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爰應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有關行為
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辦理,而非移送本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3.
發文日期:108.04.18
要  旨:
法務部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
例第 6  條規定,命被處分人將其對銀行之存款債權及孳息移轉為國有之
處分,得否移送貴署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7.10.02
要  旨: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
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
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
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6.
發文日期:106.05.15
要  旨:
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為各分署執行之範圍。移送機關以執行
憑證再移送執行案件時,移送書「應納金額」欄金額與執行憑證所載金額
不符,如有疑義,應請移送機關釋明補正,不得逕予退案
7.
發文日期:105.12.13
要  旨:
罰鍰案件義務人在執行名義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者,倘案件尚未逾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期間,仍請於退件公函內加註「本件如執行期
間尚未屆滿,得以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再移送,執行標的則以受處
分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限」,以資提醒移送機關
8.
發文日期:105.12.0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
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報經審計機
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9.
發文日期:104.12.1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 2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
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
發文日期:104.09.24
要  旨: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11.
發文日期:104.03.20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7  條規定參照,移送
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備法定要件,移送機
關無須另與義務人為其他合意意思表示,惟如分期筆錄另有義務人請求移
送機關應履行其他事項記載,而移送機關不為反對意思表示並簽署,且未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則應認雙方就該事項意思表示合致,因而受其拘束
12.
發文日期:104.01.30
要  旨:
行為人違反法規時,若請求賠償金額定位為「私法上法律關係」,而將罰
鍰部分定位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應不得以行政處分限行為人繳納,並
因其逾期未繳納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
13.
發文日期:104.01.26
要  旨:
為便利義務人繳納勞工保險費等行政執行案款,除便利商店代收外,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尚提供金融機構(含郵局)代收案款免收手續費繳款服務,
請各分署加強於勞保案件傳繳通知宣導義務人多加利用金融機構(含郵局
)繳款免收手續費
14.
發文日期:103.01.17
要  旨:
公有零售市場攤販積欠租金,如收費基準係依臺灣省公有零售市場攤(舖
)位租金及清掃費計算方式核計,其並非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訂定,該租金尚難認定是屬於規費性質而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15.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16.
發文日期:100.02.09
要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
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
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者,則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定之要件不
合,似無後續移送執行之問題
17.
發文日期:098.09.25
要  旨:
函覆經濟部水利署所詢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河川公地使用費係屬規費之性
質,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
金錢之義務」,於逾期仍未繳納時,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之
18.
發文日期:098.09.14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河川公地使用費係屬規費之性質,為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於逾期
仍未繳納時,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19.
發文日期:098.02.03
要  旨:
關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向義務人補徵採石行為之河川公地使用費,
其性質上如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限期
履行,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者,自得由該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0.
發文日期:097.01.18
要  旨: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法第 2  條所
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
怠報金及短估金。…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其範圍包括規
費、受益費、特別公課及其他事項(蔡○○著,行政執行法,89  年 10
月初版,第 95 頁參照)。次按「…至於非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得否逕就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乙節,依民法第 1148 條:『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及司法
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意旨以觀
,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不具一身專屬性,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繼承
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為強制執行,乃屬當然。」「…關於稅捐繳納義務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不
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疑義一案…2.…前經法務部…函徵詢財政部
之意見,業據該部於 93 年 8  月 9  日以台財稅字第 09304537100  號
函復略為:(1) 按稅捐繳納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性質具財產
性,而不具一身專屬性,因此納稅義務人死亡時,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據繼承之法理,其納稅義務應由繼承人
概括承受。此一見解,前經法務部 81 年 3  月 4  日法 81 律字第 029
98  號函及司法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明確釋示在案…3.據前揭財政部
函釋意旨以觀,應…即認稅捐繳納義務非專屬於義務人一身之義務,則依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
觀範圍)規定,原執行名義對於義務人之概括繼承人亦有效力,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執行處似得依據原執行名義對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分別經法務部以 92 年 9  月 1  日法律
字第 0920035861 號及 93 年 8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30033566 號函釋
在案,另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其解釋範圍並不
及於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因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
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此觀該解釋文
及解釋理由書甚明。從而,法務部 93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30002
399 號函、財政部 93 年 5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1111 號函及行
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臺財字第 0930034206 號函等,係各該機關專
就義務人死亡之違章罰鍰可否就其遺產強制執行所為之函文,尚難比附援
引認行政罰鍰以外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均具一身專屬性。查本件
義務人滯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並非行政罰鍰,義務人於行
政執行處執行中死亡(死亡日期:95  年 9  月 4  日),參酌前揭規定
、解釋及函釋意旨,該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無法律規定不得繼承,無
一身專屬性,於義務人死亡後,自得為繼承之標的,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函復移送機關略以並未受理被繼承人即義務人之繼承人向該院聲明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異議人亦未提出已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據,移送機關
及臺北市監理處並陳明由異議人承受本件執行程序,從而,行政執行處執
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薪津債權,核無不合。
21.
發文日期:096.11.06
要  旨: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22.
發文日期:096.01.08
要  旨:
有關行政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對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23.
發文日期:096.01.0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有關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
產強制執行之規定執行疑義
24.
發文日期:094.08.19
要  旨:
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政府不繳還節餘款,經行文限期繳還
,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
25.
發文日期:094.08.18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
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
行
26.
發文日期:094.06.15
要  旨: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本法第 2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1、稅款、滯納金…。」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第 3  項但書『但已提
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之規定,行政執行案件於限制義務人或
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之人出境時,亦須由其提供相當擔
保,始得解除其限制。」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但書、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定有明文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
5 次會議決議在案。查異議人主張已繳清本稅,「應納關稅」並不包含滯
納金云云,惟依上揭施行細則規定,滯納金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圍
,既經移送機關於 72 年間移送地方法院執行,嗣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院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第 42 條第 2
項移交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本件義務人公司滯欠巨額滯納金,異議人為
義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對公司義務之履行,有直接或間接之決定權,並有
以公司之財產為公司清償債務之權責,乃公司履行義務之實際負責人,為
防止狡詐行為,使債權人之合法權益,獲得充分之保障,公司負責人自應
遵守義務人履行債務之有關規定(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0  年 9  
月修正版,第 302  頁參照)。地方法院認有限制異議人出境之必要,於
73  年 4  月 7  日限制異議人出境,並兩度函復境管局表示應繼續對異
議人限制出境。義務人公司目前仍滯欠滯納金 2  千餘萬元,且未依上揭
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5 次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案件於限制義務
人或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之人出境時,亦須由其提供相
當擔保,始得解除其限制。」辦理。是以,異議人主張解除其限制出境,
又未提供相當擔保,難認有理由。
27.
發文日期:091.01.18
要  旨:
民事債權人向行政執行處對該處承辦之行政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時,應
繳納執行費
28.
發文日期:091.01.18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逾期不履行退還溢領俸給、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及進用身心障
礙者人數未達標準應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等事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
行
29.
發文日期:091.01.03
要  旨:
有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費,如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履行,則可將
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30.
發文日期:090.08.14
要  旨: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不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
應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仍宜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之
31.
發文日期:090.03.09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 條規
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屬民事代位求償,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