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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8.04.24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
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
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2.
發文日期:107.03.28
要  旨: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
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關於 1  個
月內查報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移送機關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得發
給執行憑證?」疑義
3.
發文日期:105.12.0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
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報經審計機
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4.
發文日期:104.07.23
要  旨:
稅捐案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未逾執行期間,該憑證僅用以證
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
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以執行憑證再度移送執行
5.
發文日期:104.04.14
要  旨: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
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
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
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
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4.04.0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
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
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
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7.
發文日期:102.01.2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
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8.
發文日期:101.09.05
要  旨: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
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
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
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
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9.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10.
發文日期:091.01.18
要  旨:
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
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
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所稱系爭房屋稅依契約內容應由買方負
擔一事,事涉私權爭執,及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否之實體上爭議,非
本署及執行機關所得審認判斷。執行機關依移送機關所檢具已合法成立之
執行名義據以執行,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