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1.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9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
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 2  款於第 97 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
就第 6  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
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辦理
2.
發文日期:103.09.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
參照,追繳已發還押標金既為行政處分,自應依上述規定記載救濟教示條
款,如機關未於沒收押標金函內教示救濟期間,廠商於收受沒收押標金函
後一年內提出異議,自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發文日期:101.10.16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4、11  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
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
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4.
發文日期:101.09.17
要  旨: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
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
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6.
發文日期:094.09.28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處分,得否以
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為由,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疑義
7.
發文日期:093.12.31
要  旨: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而有異(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 423  號解釋參照)。行政執行處依形式上判斷移送機關所據以
移送執行之執行名義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相關規定,即得據以對
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又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
自處分書送達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則書面行
政處分對於行政救濟等相關事項縱未記載,受處分人仍得於系爭函收受後
1 年內聲明不服,並不影響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亦即該書面之
行政處分並不因之而無效(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99 號判決參
照)。本件系爭函之內容雖未明示「行政處分」4 字,惟參照上述大法官
會議解釋意旨,系爭函既已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處分形式上要件,即
不因未明示其為「行政處分」而無效,且不論有無欠缺行政救濟事項之記
載,於生效後,異議人即負有履行之義務,移送機關於異議人逾期未繳還
,檢附系爭函移送執行,行政執行處據以執行,並無違誤。
8.
發文日期:093.08.19
要  旨:
按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
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3  號解
釋在案。另行政機關以函命人民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惟義務人逾期
未履行者,該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該函及送達
證書等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行政執行處即應受理執行,行政
執行處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
否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若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行
政執行處即不應以係行使公法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提起給付訴訟為由,予
以退案(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15 次、第 47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
9.
發文日期:093.02.24
要  旨: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主管機關得否檢具形式上
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10.
發文日期:093.02.24
要  旨:
國軍醫療院所所屬人員溢領醫勤獎助金之追繳,主管機關得以義務人因行
政處分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
人財產強制執行
11.
發文日期:091.12.02
要  旨:
有關撤銷九二一震災歷史建築修復之補助,並函知限期繳還已領款項,如
受領人拒不繳還,則得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12.
發文日期:091.12.02
要  旨:
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遣送費,如檢具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
行名義,並檢附相關文件,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3.
發文日期:091.06.17
要  旨:
停役或免役之替代役役男拒不繳回已發給之薪俸及主副食費,主管機關經
作成行政處分,再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4.
發文日期:091.06.10
要  旨:
有關鄉公所無力繳扣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得否移送行政執行案,仍應依實
際情形,判別行政處分作成之容許性
15.
發文日期:091.06.06
要  旨:
有關違約未返國服務之公費留學生未繳還公費之追償作業,如該行政契約
上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