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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08.03.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
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
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2.
發文日期:103.07.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
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
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
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
,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3.
發文日期:099.10.07
要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4.
發文日期:098.06.03
要  旨:
按「獨資商號者,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
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體」(最高行政
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14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器材行係異議人獨
資經營之商號,而移送機關傳真決標公告所示,第三人苗栗縣立○○國民
中學等工程之得標廠商為「○○器材行」,依上開判決意旨,二者實為同
一權利義務主體。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核移送機關檢附之移送書、執行(
債權)憑證等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乃核發執行命令就異議人對
於第三人之工程債權予以執行,並無不合。異議人主張義務人為自然人,
各工程債權的主體是法人,執行對象錯誤云云,容屬誤解。
5.
發文日期:096.03.15
要  旨:
按「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 1  條後段、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稅捐稽徵法對於稅捐稽徵文書於
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該處所有接收郵件之人時,應如何送
達並未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按為 90 年 1  月 1  日)後,自可依
前揭稅捐稽徵法第 1  條後段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
達。次按「…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
均自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時發生送
達效力。」亦經法務部 92 年 7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20026106 號函釋
在案。查異議人自 86 年 10 月 28 日起即將戶籍遷入基隆市○○○路○
巷○之○號○樓,其應納 88 年、90  年及 91 年度綜合所得稅暨異議人
應納 92 年至第 95 年度房屋稅,移送機關均將各繳款書先後送達上開異
議人之戶籍地,均先後由該址之管理中心或管理委員會人員簽收,並蓋管
理中心或委員會之章,依前揭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對異議人已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
執行之要件而據以執行,尚無不合。
6.
發文日期:094.07.13
要  旨:
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
收郵件人員。」「…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否將文書交付
本人,均自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時
發生送達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
、第 7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及法務部 92 年 7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20
026106  號函釋在案。查本件執行名義交郵務機關向被繼承人(即原執行
義務人王○○)之戶籍地送達,於 92 年 8  月 12 日由同一住所應受送
達人之媳何○簽收,惟原義務人於執行中死亡,異議人等未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於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包含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該執行名義對其發生效力,無庸再對異議人等寄發贈
與稅之繳納通知書(即重新送達執行名義),異議人等主張從未接到任何
有關贈與稅之繳納通知,顯係對法令有所誤解,其異議為無理由。
7.
發文日期:089.04.10
要  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
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