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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1.
發文日期:110.07.19
要  旨:
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之
說明
2.
發文日期:109.12.09
要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
業規定」第 8  點第 1  項規定,供各榮服處、榮家為是否列計全家人口
範圍審核「情形特殊」之判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
3.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日據時期原則上不得重婚,重婚屬於撤銷婚姻、裁判離婚之事由,而身分
關係之發生或終止,不以申報戶口而發生效力,無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
均無須為戶籍上之登記。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與否,則涉及戶政登記之個
案事實調查及認定事項
4.
發文日期:108.12.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
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
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
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5.
發文日期:108.09.2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
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8.08.13
要  旨:
法務部就「『內緣,妻』依日據時期『內台共婚法』承認婚姻存在合法,
『內緣,妻』即為妻一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8.07.17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權人依該條第 2
項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亦
不得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推翻法律上婚生性;另行政程序法對於
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
權調查主義,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
應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8.
發文日期:108.04.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9.
發文日期:108.01.04
要  旨:
非婚生子女得否憑認領之訴以外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對已死亡生父有撫
育該非婚生子女事實判斷,或其他撫育事實之文件,申辦認領登記部分,
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
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10.
發文日期:107.09.10
要  旨: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
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11.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
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
利義務停止
12.
發文日期:107.06.19
要  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
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上述條例及辦法歷經多次修正,修法
緣由及規範意旨等,應屬主管機關知之最詳,故有關申請案所涉條例及辦
法修正前、後法規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予以釐清
13.
發文日期:107.05.17
要  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
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
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14.
發文日期:107.02.12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
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
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
,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
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
情形
15.
發文日期:106.12.13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參照,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
,其實體權利關係即告確定,當事人就此不得有效的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
相矛盾之主張,又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牴觸之裁判;另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唯於判決主文
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 2  項所定
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16.
發文日期:106.09.26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
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
,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
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7.
發文日期:106.06.19
要  旨:
如他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制定嚴格外籍人士與該國人士通婚規定,致戶政
機關無法調查確信該國人士是否為單身,鑑於結婚登記為我國民法規定結
婚成立要件,故就是類案件,宜由戶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
據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就具體個案權宜為有關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
18.
發文日期:106.05.11
要  旨: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
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
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
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19.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鑑於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及調查範圍,乃以事實調查「必要性」為前提
,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
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需裁量決定之
20.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因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
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戶政機關無法確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
關係者,得由該機關審酌一切情況,經審認判斷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
依認領人檢附 DNA  親緣鑑定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
21.
發文日期:103.10.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
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
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
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
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22.
發文日期:103.08.06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23.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
為檢討修正內政部訂頒之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等登記
法令,以符合 CEDAW  法規規定乙案,法務部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並未包括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之情形,與內政部登記法
令之規範範圍不同」、「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其以妻之名義登
記之不動產歸屬,應由地政機關依職權個案審認」等說明
24.
發文日期:103.03.27
要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
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
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
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
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之說明
25.
發文日期:103.02.2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
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
,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
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
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
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26.
發文日期:103.02.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
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義務規定
27.
發文日期:102.08.08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
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受婚生
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
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故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
律規定之登載
28.
發文日期:102.06.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
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
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
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
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29.
發文日期:102.0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
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
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
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30.
發文日期:102.01.08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
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
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31.
發文日期:101.11.16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
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
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
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32.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等規定參照,請領結婚補助,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又當事人對申請補助事項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使行政
機關是否為補助決定,又此涉事實調查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
33.
發文日期:101.03.08
要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34.
發文日期:101.03.07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
,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35.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
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
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36.
發文日期:100.10.19
要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等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非不得依職權向醫院調閱必要文書、資料,惟有無調閱必要,仍
應由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職權審認
37.
發文日期:100.05.27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應依
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
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38.
發文日期:099.06.15
要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39.
發文日期:099.01.12
要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
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
,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
,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
制實施檢查之
40.
發文日期:098.11.16
要  旨: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
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
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
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
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