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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1.
發文日期:111.12.22
要  旨:
有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涉實務執行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10.05
要  旨:
法務部有關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馬來西亞同性伴申請同性
結婚登記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1.03.01
要  旨:
依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3  項、公司
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關於義務人應負行政執行法上義
務之規定,於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且該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
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有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
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
制住居。查本件異議人甲○○為本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稅年度負責人
,而異議人乙○○為義務人副總經理,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
人,揆諸前揭規定,渠等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在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
自得命其履行法定義務,與有無管收必要性,核屬二事,異議人等主觀上
認為本件可藉由其他方法徵起本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無管收必要性
,執行命令有違論理法則云云,殊屬違誤。次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至於是否
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應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本件停
止執行之聲請,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 110  年度停字第 55 號裁定駁
回,並由最高法院以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023 號裁定駁回確定,異議人
等徒以行政訴訟審理中,行政執行分署再以相同原因事實作成執行命令應
屬違法云云,難謂有理由。復按行政程序法有關證據調查採職權進行主義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
,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至於調查方法為何,自應
由該管機關視具體個案需要選擇之(參見法務部 91 年10  月 24 日法律
字第 0910037755 號函釋)。基此可知,執行機關依職權調查事項,不受
相關人等主張之拘束,其調查證據之方式,核屬裁量權行使範圍。異議人
等徒執行政執行分署拒絕調查有利事證及閱覽完整卷宗等詞,逕指執行程
序違背正當法律云云,洵無所據。
4.
發文日期:110.07.19
要  旨:
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之
說明
5.
發文日期:109.12.09
要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
業規定」第 8  點第 1  項規定,供各榮服處、榮家為是否列計全家人口
範圍審核「情形特殊」之判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
6.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日據時期原則上不得重婚,重婚屬於撤銷婚姻、裁判離婚之事由,而身分
關係之發生或終止,不以申報戶口而發生效力,無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
均無須為戶籍上之登記。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與否,則涉及戶政登記之個
案事實調查及認定事項
7.
發文日期:108.11.15
要  旨: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 74.06.03 之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
,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
女,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8.
發文日期:108.09.2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
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8.08.13
要  旨:
法務部就「『內緣,妻』依日據時期『內台共婚法』承認婚姻存在合法,
『內緣,妻』即為妻一案」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08.07.17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權人依該條第 2
項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亦
不得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推翻法律上婚生性;另行政程序法對於
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
權調查主義,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
應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11.
發文日期:108.04.24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
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
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12.
發文日期:108.04.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13.
發文日期:108.01.04
要  旨:
非婚生子女得否憑認領之訴以外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對已死亡生父有撫
育該非婚生子女事實判斷,或其他撫育事實之文件,申辦認領登記部分,
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
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14.
發文日期:107.10.18
要  旨:
戶政機關辦理國人與外國人士結婚登記時,固可透過一定查核機制確認當
事人是否符合結婚要件,惟如強令其須於外國人士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
並完成結婚面談後,始得准予辦理我國結婚登記,因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並無此規定,恐已增設法律所無限制,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15.
發文日期:107.09.10
要  旨: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
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16.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
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
利義務停止
17.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如公司主要營運事業係藉由出租 WIFI 分享器提供無線網路服務,該公司
所營業務應屬「電信事業」,於民眾有疑似網路訂單個資外洩事件時,其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8.
發文日期:107.06.19
要  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
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上述條例及辦法歷經多次修正,修法
緣由及規範意旨等,應屬主管機關知之最詳,故有關申請案所涉條例及辦
法修正前、後法規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予以釐清
19.
發文日期:107.06.14
要  旨: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因案內涉及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所定要件,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並據調查結果作成行政決定
,刑事偵查或判決結果僅可作為參酌因素之一,非謂須俟刑事偵查或審判
程序終結後,方得作成行政決定
20.
發文日期:106.12.13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參照,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
,其實體權利關係即告確定,當事人就此不得有效的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
相矛盾之主張,又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牴觸之裁判;另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唯於判決主文
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 2  項所定
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21.
發文日期:106.09.26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
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
,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
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22.
發文日期:106.06.19
要  旨:
如他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制定嚴格外籍人士與該國人士通婚規定,致戶政
機關無法調查確信該國人士是否為單身,鑑於結婚登記為我國民法規定結
婚成立要件,故就是類案件,宜由戶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
據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就具體個案權宜為有關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
23.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鑑於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及調查範圍,乃以事實調查「必要性」為前提
,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
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需裁量決定之
24.
發文日期:106.02.03
要  旨:
判斷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依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以下規定調查,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別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
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5.
發文日期:105.10.11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
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26.
發文日期:105.09.29
要  旨: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
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
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27.
發文日期:105.09.10
要  旨: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
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
編施行後,發生民法所定效力,另依戶籍法收養雖應為戶籍登記,然此登
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要件,僅有證明作用,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28.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
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
,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9.
發文日期:105.08.16
要  旨:
更正姓氏雖經更正登記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如依職權充分調查證據後,暫時仍無
法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考量其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法律生活安定性,
似可仍保留原姓氏,俟有證據足資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時,再為更正登記
30.
發文日期:105.07.05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有關證據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立法規範意旨,行政機關得做為該條規定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主體
31.
發文日期:105.03.08
要  旨:
失蹤人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
第 2  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規定,至死亡年份不明應如何認定或推定,相
關司法實務見解以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似可作為推定死亡年份之參考
32.
發文日期:105.01.29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決定,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人民依都市更新條
例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因法定要件(同意比例)而涉有刑法之罪,其據以
認定之事實不足拘束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仍應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作成決定
33.
發文日期:105.01.18
要  旨:
電信服務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適用關於委任規定,其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
理義務如有民法第 551  條等情形時,例外該契約得成為繼承標的,電信
公司提供通信紀錄屬履行委任契約報告義務;如無前述情形,該資料則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34.
發文日期:104.12.30
要  旨:
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時,需有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一定比例以上之同意書,而是否涉有灌人頭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並依此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結果僅可作為該決定之參酌
35.
發文日期:104.10.21
要  旨: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
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
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36.
發文日期:104.05.28
要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50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公園區域內
土地或建築物,究以何人為上述規定之狀態責任人,不可一概而論,例如
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自以具有實際管領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狀態責任人;
國有或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則應本於各該機關依法作為所有人或管理機關
地位而享有私法上所有人權利或事實上支配力及管領力,考量以最可能快
速、有效排除危險者,為最優先狀態責任義務人
37.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38.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因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
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戶政機關無法確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
關係者,得由該機關審酌一切情況,經審認判斷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
依認領人檢附 DNA  親緣鑑定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
39.
發文日期:103.12.17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
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
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
40.
發文日期:103.10.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
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
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
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
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41.
發文日期:103.10.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39、42、43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如對拒
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
」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
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
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42.
發文日期:103.09.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43.
發文日期:103.08.06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44.
發文日期:103.08.05
要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46  條規定參照,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婚姻成
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但其形式要件則依當事人一方本
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如一方依應適用之準據法,不具備成立
要件,縱使依他方應適用之法律,屬要件具備之情形,該涉外法律關係仍
不成立,又鑒於涉外民事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法,其適用結果如有妨害內
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
45.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
為檢討修正內政部訂頒之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等登記
法令,以符合 CEDAW  法規規定乙案,法務部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並未包括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之情形,與內政部登記法
令之規範範圍不同」、「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其以妻之名義登
記之不動產歸屬,應由地政機關依職權個案審認」等說明
46.
發文日期:103.05.21
要  旨:
民法第 982  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戶籍法第 26 條等規定
參照,倘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我
國或該外國人士本國法律而有效成立,縱未完成相關面談程序及我國結婚
登記,仍不影響該結婚當事人依上述規定成立之婚姻關係;另戶政機關辦
理結婚登記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47.
發文日期:103.03.27
要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
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
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
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
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之說明
48.
發文日期:103.02.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
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義務規定
49.
發文日期:102.12.17
要  旨:
民法第 985、988 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
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
判決而結婚者,始足當之;又離婚或結婚登記事項究否有無效事由,仍由
戶政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
50.
發文日期:102.09.03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
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
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
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51.
發文日期:102.08.30
要  旨:
戶籍登記事項究否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戶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認定事實並作成行政決定,如認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
應為撤銷之登記
52.
發文日期:102.08.08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
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受婚生
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
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故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
律規定之登載
53.
發文日期:102.07.29
要  旨:
參照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函,該函表示如有疑
義可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乙節,係指具體個案中該非公務機關所
營業務,是否屬「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如有事實認
定上疑義,可洽各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而非指「機械設備租賃業」或「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有不明
54.
發文日期:102.06.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
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
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
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
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55.
發文日期:102.05.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
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
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
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
,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56.
發文日期:102.0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
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
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
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57.
發文日期:102.01.08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
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
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58.
發文日期:101.12.05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4、4-1、44-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參照,社
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
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
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
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59.
發文日期:101.11.16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
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
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
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60.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等規定參照,請領結婚補助,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又當事人對申請補助事項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使行政
機關是否為補助決定,又此涉事實調查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
61.
發文日期:101.03.08
要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62.
發文日期:101.03.07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
,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63.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3 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
政處分與刑罰要件未必相同,且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
故行政處分作成並不受刑事事件認定事實拘束,惟認定事實當憑證據
64.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
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
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65.
發文日期:100.10.19
要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等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非不得依職權向醫院調閱必要文書、資料,惟有無調閱必要,仍
應由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職權審認
66.
發文日期:100.05.27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應依
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
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67.
發文日期:099.11.18
要  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
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
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
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
,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
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68.
發文日期:099.06.15
要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69.
發文日期:099.01.12
要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
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
,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
,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
制實施檢查之
70.
發文日期:098.09.17
要  旨:
關於屏東縣政府就轄內已核准申請設置之私立殯儀館,原核准興辦事業計
畫書內配置圖說漏列污水處理設施之疑義                            
71.
發文日期:091.10.08
要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
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