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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12.09.19
要  旨:
有關所詢貴縣稅務局各分局發函之稅務稽徵相關行政處分是否與行政處分
之要件相符,應視貴縣稅務局「各分局」是否屬行政機關或其作成之處分
公函是否與相關法規要件相符而定
2.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
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3.
發文日期:112.07.12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請提供商業登記資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
法第 19 條規定疑義一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2.02.18
要  旨:
有關「依土地法第 73-1 條辦理公開標售及受理領價人申領價金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之範圍」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11.01.04
要  旨:
有關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
得否不辦理招標,而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
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10.01.05
要  旨:
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外,國營事
業並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
7.
發文日期:109.03.12
要  旨:
有關所詢消防法第 15-3、15-4 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及檢
驗機構,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權限委託之適用疑義。於公權力
委託範圍內,其所為認可行為,視為行政機關所為
8.
發文日期:108.10.22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機關以單方行政行為向廠商追繳
已發還押標金,係在確保投標公正,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係行政處分性
質,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另私法人組織型態之公營
事業,與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未臻相同
9.
發文日期:108.02.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32、33 條規定參照,「迴避」規定係屬程序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且無不適
用該法程序規定情事者,即應適用該法有關程序規定;又行使迴避之人是
否符合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10.
發文日期:107.12.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組織是否屬該法「行政機
關」,仍應以其設置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
準,審視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
在排除全無自主性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又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
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
11.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定義,係採廣義說與
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
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
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該法之行政機關;另該法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
關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
12.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
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故必須行政機關所為行為係屬公權
力行政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又具體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應
就各種事項分別界定
13.
發文日期:107.0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目的,在於查明性騷擾事件加害人身分
等資訊,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如再申訴或
裁罰程序,故警察機關從事此類事件調查程序,自屬該法所稱行政程序,
其中警察機關調查期間末日認定,因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
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14.
發文日期:106.01.10
要  旨:
關於貴校受教育部補助經費執行採購案,因參與投標廠商涉有違反規定應
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得否作成行政處分並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疑義
15.
發文日期:106.01.05
要  旨:
私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適用同法規定者,
受補助辦理採購私法人與廠商所生追繳押標金爭議,仍屬公法上爭議,其
追繳押標金程序與機關相同,不因私法人身分而有所差別
16.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
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
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
,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17.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
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
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
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
18.
發文日期:104.10.16
要  旨: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
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
,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
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19.
發文日期:104.10.14
要  旨:
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法頒發之印信,駐
外機構是否為行政機關,因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
其館長、副館長如經認定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之要件,但符合同款所指「職務
列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時,仍須依法申報財產
20.
發文日期:103.08.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
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
,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
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21.
發文日期:103.06.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為依法律
設立之公法人,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組織,如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涉及公權
力行使,屬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所為公權力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自應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22.
發文日期:103.04.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
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廣義說與實質說
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
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
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
23.
發文日期:102.11.18
要  旨:
私法人組織形態之國營事業所提供之服務係屬私經濟行為,與利用人間係
成立私法關係,除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況外,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
24.
發文日期:102.10.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6、32、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時,視為行政機關,而執行委託範圍內職務人員,視為公務員,具體個案
情形如有上述規定所定事由,自應依各該條規定迴避
25.
發文日期:102.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
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26.
發文日期:102.04.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
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
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
,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
關規定
27.
發文日期:102.01.0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59 條規定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依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及機關內部事務分配
與業務處理方式,而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並經行政院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可認係行政規則,故訂定該
規範,核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28.
發文日期:101.08.1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
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有疑義,
可協同主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職權認定
29.
發文日期:101.01.31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屬私法人組織型態之國營事業,與同法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未臻相同,惟所稱機關包括公營事業
,故是否係經由法律逕為規定賦予公(國)營事業行使公權力,事涉該法
立法意旨
30.
發文日期:100.08.0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76 條及第 102
條所定異議及申訴制度係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
申請」有別,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31.
發文日期:100.04.27
要  旨:
有關追繳押標金,目前行政及普通法院均認其為公法事件且屬行政處分性
質。法務部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受理追繳押標金事件移
送執行。又所稱移送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在內
32.
發文日期:100.02.15
要  旨:
有關郵政公司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郵務送達、與其他政府
機關簽訂契約,接受其委託代收罰鍰或代辦其他業務,以及辦理郵政公司
人員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業務時,仍須審酌各
該項業務之性質究屬何種情形,而據以認定應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有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規定
33.
發文日期:100.01.20
要  旨:
自來水公司對於建物新建或改建後即以較「臨時用水」高之「一般用水」
收費標準收費,用戶請求返還溢繳之水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 125  條規
定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4.
發文日期:099.11.25
要  旨:
關於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業務係由行政院
新聞局辦理,已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且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委託
專業民間團體辦理,為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此非政府採
購法適用之私經濟行政範圍,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35.
發文日期:099.09.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
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為認定標準。適用該法之機關,不限於行政
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
之組織,亦屬行政機關
36.
發文日期:099.08.03
要  旨:
台灣電力公司雖屬國營事業,但其組織為私法人之公司,非公權力主體或
行政機關,其所營之電業行為,係私經濟行為而非公權力行為,自不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至是否具行政訴訟之被
告當事人能力,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須視其是否經政府機關就特定
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且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判斷
37.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關於區漁會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派員前往戶政
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行使公權力,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所稱之公務機關,因此,仍應遵守該法第 7  條所規定之要件,並且
,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
38.
發文日期:098.12.28
要  旨:
關於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之涉及處理個人資料時,如伴隨
委託行使公權力時,於該受託之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該團體或
個人於該受託範圍內,應直接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
之規範;惟若委託辦理業務未涉及公權力移轉行使,則應另依該法第 5  
條規定,以該受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
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39.
發文日期:098.12.09
要  旨: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
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
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40.
發文日期:098.12.01
要  旨:
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
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倘若,其因執行公務而有向戶籍機
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需要時,則可係屬戶籍法第 67 條及各機關申請提
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3  條之規定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41.
發文日期:092.03.05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之行為,其性質非屬公法上之行政
處分,故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
42.
發文日期:091.08.02
要  旨:
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
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有權移送之機關限於法定之獨立
機關,故稅捐分處、稽徵所或花蓮林管處玉里工作站等,均不具移送權。
」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四項
分別定有明文,故具有行政執行事件移送權者,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主管機關,且須為法定之獨立機關,始足為之。且該行政機關是否法定
之獨立機關,應視其有無組織法規、獨立之預算及印信而定。而所謂組織
法規,並不以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為限,且不限於以法律規定之組織為限
,即以授權命令訂定之組織法規亦屬之。就理論而言,有關行政組織之事
項,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者,自應以法律規定之。此外,行政之
組織措施足以對憲法之基本決定事項產生影響者,需有法律之授權;行政
機關管轄事務屬法律保留事項者,其組織亦須有法律之授權。因此,行政
建制之整體架構、行政主體之設立以及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等,須以法律規
定或根據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含各內部單位、分支單
位)之業務及職掌與高屏分局等六個分局之業務及職掌之劃分,悉依中央
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及依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規定,
其條文中分別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其內部單位(如承保處、財務處、醫
務管理處、企劃處、資訊處、稽核室、秘書室)負責保險行政、規劃、研
究、推廣、督導等業務;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等六個分局並非中央
健康保險局之內部單位或分支單位,乃實際職掌保險加保、退保、收取保
險費、支付保險金、處以罰鍰、滯納金及利息之核算、收繳及強制執行等
業務。換言之,該法就中央健康險局及其六個分局分別規定各自之組織、
編制、員額、職掌、預算、印信等事項,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就
其所職掌之業務,既具有組織法規之法律依據,復具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
、更有秘書室掌管印信,在在符合前開法定獨立機關之要件,自屬得將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行政執行事件移送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之機關無誤。
43.
發文日期:091.07.31
要  旨:
代收送達雖不合法,而於其轉交本人時起,仍應視為合法送達(最高法院
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十六號判例參照)。查本件異議人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繳納保險費,移送機關已函知異議人限期
繳納,雖相關送達回執上係由高雄市○○服務業職業工會蓋章收受,惟異
議人函復移送機關時曾引用上開函件,仍可推知簽收人業已將系爭文書轉
交異議人。
44.
發文日期:091.01.24
要  旨: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
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45.
發文日期:090.06.21
要  旨:
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之
「行政機關」
46.
發文日期:090.04.13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有關留置送達、寄存送達規定執
行釋疑
47.
發文日期:090.04.06
要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
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
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48.
發文日期:090.03.12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49.
發文日期:088.08.02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施行之問題意見
50.
發文日期:088.08.02
要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中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關連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