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 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 ,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 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